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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常见问题集锦

1.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是否应编制采购文件?

由于单一来源采购的特殊性,采购人更关注最终商定的价格,采购文件似乎不像其他采购方式中的那么重要。然而,从法律角度看,采购文件是采购人向供应商发出的要约,如果没有要约,供应商就无法作出承诺,也就无法达成采购合同。另外,如果不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标的的数量、技术标准、交货时间等就无法作出详细规定,采购专业人员也无法有针对性地与供应商商定产品质量等内容,且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易发生遗漏项或争议项。因此,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建议编制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

 

2.“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如何产生?

其他采购方式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及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成员的组成、人数大多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以下简称74号令)第四十一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不过,《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74号令等均未明确“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如何产生。笔者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参照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结合项目特点,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也可邀请专家库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价格的商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专业人员的,可自行选定专业人员。部分地方要求必须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作为专业人员,其合法合理性值得商榷。

 

3.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能废标吗?

74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应当终止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三种情形,包括“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除了上述情况,采购人、代理机构或专业人员不能随意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作废标处理。如,不能以供应商的技术响应方案过于简单、保证金缴纳有问题等为由将项目“一废了之”,而应通过商议、补充材料等使双方达成一致,从而保证采购的时效性。

 

4.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能否提出质疑或投诉?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条第一款明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其第十一条明确,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由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面对特定的供应商,一般没有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为价格协商过程,所以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特定供应商对项目提出质疑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那么,其他供应商能否进行质疑呢?根据9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其他供应商因为不是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缺乏质疑资格。而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其他供应商也不能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其他供应商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在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期间提出异议,同时抄送财政部门。在得到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补充论证意见后,若认为其补充论证意见依然存在问题,可以继续以异议、申诉或举报的形式向财政部门提供书面材料。即便是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完成后,其他供应商也可就采购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向财政部门进行举报,由财政部门对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因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不存在质疑投诉,供应商可采取异议、举报等形式维护其合法权益或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