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20-06-08 阅读次数:】
“招标投标法”体系和“政府采购法”体系中,给“废标”这个词赋予了迥然不同的含义。
招法体系中,废标是指某家投标人因不满足要求而在评标中出局。政采体系中,废标是指一个招标项目因各种原因而中途完结。
第一,投标人是否达到三家?
招标必须有三家以上的投标人来参与竞争,这一点已经非常深入人心了,但两大阵营对此的判定标准是完全不同的。招法是以投标截止时投标人是否达到三家来判定的,而政采是以满足要求的“有效标”达到三家来判定的。这点上,政采的要求更高,招法更兼顾效率,一个是财政,一个是企业,特点不同使然。
“招法只要求投标人满三家的话,那我上次参加的那个标有五家投标人呢,结果评标后因为合格的只有两家而宣布竞争性不足,这是为什么?”
“这是一定条件下,评标委员会启用的另一项机制,下期我们专题讲。”
第二,资格审查谁来做?
招法条例明确,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政采中规定,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投标人不进入评标程序。比较之下能够看出,招法体系中把资格后审作为评标中的一个环节,所以审查主体是评标委员会;而政采体系把资格审查作为评标前的一个前置环节,并规定审查主体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那就是说,不属于政采的招标项目,业主要求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是不可以的咯?”
“是的,招法体系中,这是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不可以僭越。”
第三,政采的政策性规定?
政采使用财政资金,在落实国家政策方面,有一些更明确的要求。比如,国家政策扶植中小企业,政采中就明确规定不能以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还有,对节能减排的鼓励,对进口产品采购的前置审核,这些都是政采所特有的。
总之,招法和政采两大体系在很多方面的要求有着相当大的差别,招标实践中一定要注意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