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20-06-03 阅读次数:】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指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使采购主体职责更加清晰。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首先需要理清采购人有哪些责任,然后去强化、去落实。
依据我国目前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活动操作的流程规定,我国政府采购的采购人责任主要分为采购实施前、采购实施中和采购实施后的职责。
采购实施前
1.采购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不是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都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但对于大型的采购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或程序。
2.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必须对市场进行调研,进行价格测算,依据市场行情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3.依据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确定组织形式、选择采购方式。委托采购的,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采购实施中
1.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包括在采购需求中落实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2.规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除法规规定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外,采购人还可以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对采购文件进行确认。采购文件包括: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变更公告、中标公告等)、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单一来源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补充的、修改的、更正的)等。
4.选派人员进入评审委员会参与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在专家库无法满足需要时还可以选择或推荐评审专家。
5.回复供应商的质疑和配合监管部作好处理投诉及行政复议工作。
6.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7.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委托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完成),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8.对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
采购实施后
1.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合同公告。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合同报备。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采购项目验收。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5.支付资金。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6.绩效评价。对采购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
7.资料归档。采购人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进行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8.保守采购活动中的商业秘密。
9.接受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