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19-12-05 阅读次数:】
2019年12月05日 09:05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打印】
■ 李莹 邹燕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某省儿童营养改善项目评标结果公告后,代理机构收到A供应商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质疑函,质疑其中一名专家C参与过项目的前期论证,且跟中标供应商B关系比较密切,理应回避,质疑请求认定评标委员会组成违规,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代理机构回复称,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参与项目前期论证的专家,不得参与评标,与中标供应商关系密切缺乏事实依据。
A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相关专业的专家较少,专家C作为省内为数不多的行业内专家,曾参与过中标供应商B产品研发阶段的咨询会议,但与供应商无任何利害关系;项目初期,采购人就采购需求内容邀请专家C参与了咨询论证会,会上专家C对某一技术细节电话咨询了包括A供应商在内的相关供应商。因此,A供应商认为专家C不能再就其论证咨询的项目进行评审。
最终,财政部门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案例探析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没有保留原《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中“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内容。
但如今,为避免争议,部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仍“习惯性”将论证专家进行“评标屏蔽”,虽缺乏法律法规支持,但总觉得公平且合情。那么,论证专家该不该对其论证咨询过的项目作评标回避呢?
第一种观点:应该回避
从项目公平的角度而言,专家应按权力制约的原则来聘请和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即对采购方案和招标文件的制定、评标、定标以及履约验收环节实行“制定权、决定权和检验权”分离的原则,以确保政府采购“三公”原则的实现。
另外,专家存在“与相关当事人有其他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的潜在风险。这是因为,论证专家掌握项目信息比较全面,可以给有“针对性”的供应商提供重要信息,某种意义上,对其他供应商是不公平的;一旦论证专家与供应商有提前接触,难免带着目的性,给评标过程的不公平、不公正“埋下伏笔”。论证专家与采购人提前接触,容易受采购人“非正常”引导甚至“串通”,导致评标过程不能公平公正。
同时,除了18号令有规定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也有相关内容:“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但此规定仅适用于进口产品。
第二种观点:不应该回避
没有法律规定需要回避。即使是18号令的规定,也给论证专家参与评审“留了口”,即可以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加,不占用随机抽取的专家名额。并且,专家咨询论证提供的是技术服务,对需求、招标文件作出意见建议,非法定但却是必要且合理的流程,并无特别要求;评标专家的随机抽取是法定程序,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
评审过程是根据招标文件评价投标文件,并非评审论证专家参与编制的招标文件的优劣。
参与咨询的专家更熟悉采购人的采购背景和思路,更有利于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工作。不允许论证专家参与该项目评审,某种意义上削弱了专业力量。
思考建议
笔者认为,87号令修改了论证专家回避的规定,自然经过充分考虑和反复推敲,既然现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论证专家的回避,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就不应该再作回避处理,但是基于更加公平、减少违法乱纪风险的角度,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考虑加入以下要求:
随机抽取。不支持或不应当允许论证专家以采购人代表身份进入评标委员会。如果随机抽取出来的专家刚好是参与过项目咨询论证的,则为几率事件,应当合法合理参与评审。
论证专家应当签署保密协议、公平评审承诺书,承诺不泄露项目的有关信息;承诺若作为随机抽取的专家进入评标委员会,做到不违法违纪、公平公正。
(作者单位: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