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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鹤城无公害垃圾处理厂积存渗滤液处理工程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LGY-2020011

二、项目名称:通榆县鹤城无公害垃圾处理厂积存渗滤液处理工程

三、中标信息

供应商名称:吉林省华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南关区临河街中海国际社区小区E3栋

统一社会代码:912201025711082858。

中标金额:1750000.00元(单价报价:175.00元/吨)

四、主要标的信息

标的名称:通榆县鹤城无公害垃圾处理厂积存渗滤液处理工程

服务范围:为本项目提供移动式渗滤液处理设备及配套设施建设,日处理能力150-200吨,估算保底量为1万吨

服务要求:详见附件1

服务时间: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

服务标准:合格标准

五、评审专家名单:万春喜、兰秋影、刘云飞、魏福俐、赵吉祥。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的规定标准,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实行市场调节价格,按中标金额的1.5%计取,由中标人支付。

金额:2625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废标单位:保定市隆澳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废标原因:资格性审查中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证明材料原件。

废标依据:招标文件中资格性审查第1.1项: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须包含本项目所需内容等;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证明材料;提供原件,投标文件中附等同材料加盖公章。未通过资格性审查,予以废标。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称:通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址:通榆县建设街3329号

联系方式:0436-422023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称:吉林省广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与正阳街交汇新城吾悦广场C座21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63338407967

联系方式:0431-8166878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采购人):颜景盛

电   话:0436-4220233

项目联系人(采购代理机构):路建

电   话:0431-81668785

 

十、附件

1.服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通榆县鹤城无公害垃圾处理厂积存渗滤液处理工程;

建设单位:通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建设内容:为本项目提供移动式渗滤液处理设备及配套设施建设,日处理能力150-200吨,估算保底量为1万吨;

工程造价:处理单价179元/吨。最终工程造价以实际进水处理量为准;

二、基本要求

1.投标人必须按照单价进行报价。

三、服务期限、地点

1.服务期限: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

2.项目实施地点:通榆县鹤城无公害垃圾处理厂。

四、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分期付款。

五、其他要求

1.渗滤液处理服务期间,中标人负责采购并保管渗滤液处理设施设备运行所需要的药品药剂及其他消耗材料。药品药剂及其他消耗材料的采购、保管等应符合相关的规定。所有进、出水管道要布置美观、整洁、不渗漏。

2.渗滤液处理期间,中标人承担与处理相关的所有安全、卫生、环境管理等工作,中标人不得影响垃圾场现有处理站的正常运营。

3.渗滤液处理服务期结束后,经采购人书面确认后由中标人负责自行拆除处理设施设备并对现场进行恢复。

4.水、电及其他要求

1)中标人负责与该项目有关的施工安装,包括土地的平整硬化等,水电的引接,处理设备的安装,费用须包含在报价中。

2)中标人负责该项目的供电保障,具体由采购人负责协调处理,费用须包含在报价中。

3)中标人处理过程中不得产生次生环境污染,不得损坏采购人已有的设备和设施,需解决处理设备所产生的恶臭气体问题,不得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生活,费用须包含在报价中。

4)不得影响采购人正常的生产作业,处理现场必须整洁美观有序,若产生次生污染,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5)现场处理过程必须服从采购人的监督和管理。

6)特殊要求:中标人中标签订合同后,需10天内设备到现场。

5.排放标准

1)排放标准:渗滤液处理服务期间,中标人应确保渗滤液处理出水达标达量排放,并符合地方及国家相关标准。

2)中标人须确保服务能够适应水质水量的变化,既适应目前考察的水质指标又适应将来的各种变化情况,确保渗滤液处理量和出水水质达到要求。同时,对因环保方面对水质处理的要求提高或其它原因,中标人应对应急处理设施设备进行改造调整,确保出水达标达量排放。

3)渗滤液处理设施设备应设置排水口采样点,中标人应该按照招国家、行业或采购人的有关要求定时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做好日常记录,确保出水水质稳定,使用安全。同时,采购人有权委托第三方不定时对出水水质进行检测。

6.处理量确认及设备调试

1)在采购人监督下由中标人设置进出水计量表,在中标人完成处理设施设备调试且出水水质达标达量后,开始每天对渗滤液处理情况进行计量。进出水计量表及备用件均由中标人提供,以确保正常计量。

2)计量结果由中标人每天以书面形式记录,原则上由采购人、中标人双方签字确认生效。

3)处理设施设备调试期不得超过15个日历天,调试期不计水量,调试期间水电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调试期不算入签订的合同期限内。如果调试提前完成,出水水质水量达到上述标准可向采购人递交书面申请提前进入处理服务阶段。如调试期满,出水水质水量达不到上述标准,视为中标人渗滤液处理设施设备存在重大缺陷,采购人可单方解除合同,并由中标人承担由此而引发的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全部后果的一切责任。

4)中标人负责联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时按规定对进出水流量计进行校准,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7.服务报价等要求

1)应急服务报价

服务报价包含实施和完成渗滤液服务全部所需的劳务费、设备费、安装调试费、食宿、药品药剂费、水电费、方案设计及实施费、检测费、交通、保险、税费和利润等与渗滤液处理服务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

投标人报价视为已充分了解渗滤液应急处理的现场情况并承担所有风险,采购人对中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2)应急处理所产生废弃物管理要求

渗滤液处理服务过程中不得产生二次环境污染,不得损坏采购人已有的设备和设施,不得影响采购人正常的生产作业,处理现场必须整洁卫生美观。处理服务过程中,若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一切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

中标人对渗滤液服务期间产生的废物,必须按照环保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排放,不得造成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渗滤液处理服务产生的污泥,由中标人对产生的污泥进行脱水处理,脱水干泥含水率不大于80%,并及时运至填埋区填埋。渗滤液处理服务产生的浓缩液,回灌填埋库区,由采购人、中标人共同做好相关安全、除臭等管理工作。

8.双方权利义务

1)采购人有权督促中标人遵照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保证渗滤液处理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中标人在提供渗滤液处理服务过程中必须服从采购人的监督和管理。

2)中标人应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坚持合法经营管理。中标人全权负责渗滤液处理服务人员的管理,其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确保整个系统设备正常运转,设备完好。

3)中标人负责渗滤液处理项目范围内的日常绿化、保卫、卫生保洁等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生产安全达标,并纳入填埋场整体安全运行中。中标人在合同期内如发生劳动、生产安全、社会治安、防火责任事故等,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与采购人无关。

4)渗滤液处理期间,未获得采购人同意和环保部门许可,中标人严禁接纳其它污水进场处理,并不得擅自对其他污水进行检测。

5)渗滤液处理期间,中标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中标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违反法律、法规的一切责任(包括经济处罚)、纠纷、安全等。同时,采购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扣除全部服务费用。

存在排放指标未达到规定处理水量、出水水质标准、违规偷排、将渗滤液或出水稀释后再排放等弄虚作假行为。

中标人在渗滤液处理服务期间未实现其服务承诺的。

计量过程存在问题,采购人要求中标人纠正但中标人拒绝纠正的。

发生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等事故的。

6)中标人在渗滤液处理服务期间其工作人员、设备等需无条件地服从采购人防汛防火等突发事件的安排、使用及管理等工作。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吉林省华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