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18-12-14 阅读次数:】
(2018年12月14日)
按照财库[2015]135号文件的要求,长春市科胜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现对大安市公安局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下列货物予以公示,以确定是否还有其他供应商能够并且愿意提供所公示拟采购的货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采购人名称:大安市公安局。
2、拟采购项目:大安市公安局票据电子化软件。
3、采购项目预算:人民币7.28万元
4、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福建博思软件公司是专门针对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实施的软件公司,只有此软件才能和财政局对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关于实施单一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单一来源条件要求,同意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向福建博思软件公司采购。
5、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指定单一供应商名称: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海西高新科技产业园高新大道5号
6、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
论证意见 |
福建博思软件公司是专门针对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实施的软件公司,只有此软件才能和财政局对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关于实施单一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单一来源条件要求,同意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向福建博思软件公司采购。 |
7、 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序号 |
姓名 |
职称 |
工作单位 |
1 |
苑广宇 |
指挥中心副指挥长 |
大安市公安局 |
2 |
孔德玉 |
财会室科员 |
大安市公安局 |
8、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
9、其他能够提供并且愿意提供本公告拟采购货物的供应商,必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提交申请或异议,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门。申请或异议中随附能够证明拟提供货物符合本公告要求的相关具体资料,并确保代理机构及财政部门能够在公示期满后1个工作日内收到。超过规定期限提交的申请或异议,将不予接受。
10、在公示期内,没有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或异议,将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如果有供应商响应了本公告第九条要求,代理机构将协调采购人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将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名 称:长春市科胜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宇光街399号
项目联系人:曾工
电 话:0431- 8852519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名 称:大安市公安局
地 址:大安市嫩江北街44号
联 系 人:阮先生
联系电话:0436-5292929
财政部门联系方式:
名 称:大安市财政局
地 址:大安市长白南街15号
联系人:周主任
电 话:0436—523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