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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白财采购决〔2021〕161号

  一、项目名称
  白城市公安局智能化枪管中心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BCCG20210087)。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远大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樟树市观上工业区
  

 

  

  被投诉人1:吉林中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46号七十年代家园2408室
   
  被投诉人2:白城市公安局
  地址:白城市新华西大路111号
  

 

  

  相关供应商1:宁波泰戈金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白峰兴峰路16号6幢
  

 

  

  相关供应商2:吉林永发智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盛北大街3333号北湖科技园C1-201
  三、基本情况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2021年8月11日
  质疑提出时间:2021年8月19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1年8月23日
  提起投诉时间:2021年9月3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在参与该项目投标过程中,参与招标的吉林永发智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孙浩亮、代理人张龙和宁波泰戈金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姚登仁及吉林中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相互勾结串标。
  投诉请求:投诉人认为质疑答复不严谨,不应该由质疑人提供佐证,佐证应依法取得,恳请监督机构依法启用法律程序,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因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内容缺失及相关证据不足,本局已告之投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投诉书和证明材料等进行补正。投诉人没有在规定期限提交内补正材料及相关证据。
  四、调查情况
  经本局依法调查,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结合投诉人列举的相关内容,我局开展了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其它投标人调查,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情况和投诉书内容,没有证据证明相关当事人存在串标的情形。
  五、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人民政府或吉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件公开发布)





  白城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