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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保证金清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保证金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直主管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稳定全省经济若干措施》精神和《吉林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实施方案(2022)》要求,积极应对突发疫情对我省经济社会的影响,助力各类市场主体复工纾困,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现就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保证金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政府采购活动要求参与供应商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采购人要求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免收或降低比例收取保证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政府采购保证金。


二、清理退还政府采购保证金

市级各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即日起对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实施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收取情况开展专项核实清理工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清理出未退还保证金的,要认真核实未退还的原因,逐项清查,分类处置。应依法退还的要立即退还,无法退还的,要查明原因,按相关法律要求进行处理。无法律法规依据收取的其他保证金也要清理退还。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要求社会代理机构提供相关项目投标保证金退还情况,社会代理机构不得拒绝提供。对确因供应商违规违约问题不予退还政府采购保证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要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及时上缴同级国库。

三、按时上报专项清理结果

市直主管预算单位应统计本部门专项清理结果后(不包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情况),填报《政府采购保证金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市集中采购机构应单独填报《政府采购保证金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并形成专项清理工作报告。相关报表、报告纸质版于8月5日前报送白城市财政局104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cgb3325548@yeah.net)。

四、保证金上缴国库的程序

对依法不予退还的政府采购保证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政府收入分类科目列“1039999其他收入”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备注栏应注明“政府采购保证金清理”,并根据缴款码将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缴入同级国库,缴款成功后自动生成《吉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没有票据领购证的单位可到同级财政申请代开财政票据。

 

联系电话:0436-3325548

 

            附件:关于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保证金清理工作的通

 

 

(此件公开发布)

 

 

 

 

 

白城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