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22-11-04 阅读次数:】
白财采购〔2022〕199号
关于白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白城市政府采购中心)2021年度集中采购工作
考核情况的通报
白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白城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和《关于开展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白城市财政局成立了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组,于2022年7至10月对白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白城市政府采购中心)2021年度集中采购工作进行了考核。现将考核的基本情况通报如下:
一、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总体情况
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组随机抽取了白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白城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2021年度组织实施的18个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进行考核。主要对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工作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政策功能落实、采购程序和单位内控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了书面考评;对采购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开标及评审活动场地进行了现场踏查。
采购中心在集中采购活动中能够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开展较为规范,集中采购工作服务质量较好。
二、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发现的主要问题
通过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组对随机抽取的18个政府采购项目资料进行书面考评,发现采购中心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时间超过2个工作日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的规定。
(二)采购文件中评审因素未量化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
三、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结果等次
根据《通知》中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经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组的综合考评,采购中心2021年度集中采购工作考核得分为86分,考核结果等次为良好。
四、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的整改建议
(一)政府采购专业化水平要进一步提升
采购中心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加强政府采购专业人才的培养,建立一支专业化的政府采购人才队伍。要提高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质量,加强集中采购项目的评审管理,努力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切实提高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质量。
(二)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效率要进一步提高
采购中心要坚持“服务基层、提高效率”的原则,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的专业优势,提高集中采购项目执行的精细化和标准化水平。要科学安排、合理统筹、优化流程,切实缩短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周期,提升政府采购当事人对集中采购活动的满意度。
(三)认真落实整改,按时组织上报
采购中心针对本次集中采购机构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整改方案,认真剖析问题原因,明确单位内部责任分工,逐项开展问题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
白城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3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白城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