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建设工程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通知》本通知自2019年12月20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通知

   吉建管2019〕34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严厉查处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招标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招标。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招标人应主动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招标人应加强对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加强对派出的招标人代表的管理,招标人代表不具有与专家评委相同标准的专业资格的,不得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评标。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

  1.招标文件编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严禁针对特定对象,采取“量体裁衣”设定条件等排他性招标。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设置符合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际的资格、业绩、人员配备等资格审查标准。

  2.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及评标办法集中编写,未纳入集中编写的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招标人可结合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特点对标准文本中的有关条款进行调整和补充;科学合理确定详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构成、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标准和低价判定标准。评标办法中引入信用评价和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加大信用评价在评标过程中的应用。

  4.招标人设有招标控制价的,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只公布总价,应同时公布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三)严格执行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吉林省建设信息网”和其他法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杜绝搞暗箱操作。不得在“吉林省建设信息网”只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而不发布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发布招标文件。

  (四)完善定标制度,健全招标人决策机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间规定期限内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有针对性、实质性的答复。完善定标制度,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时,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

  二、切实提高行政监管能力

  (一)加强招标投标关键环节监管,维护各方主体权益。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监督招标人是否按照项目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招标,对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评标办法和设置的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进行重点监管。

  2.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凡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交易,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取消投标报名,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均可以在线下载招标文件。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审查和原件核对等事项。招标人和其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告和文件发布前,采取承诺制的方式,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承诺书。招标人对公告和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和合规性负责。

  3.规范开标评标活动,及时处置开标评标活动出现的异常情况。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非开标现场提出的开标异议,招标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及其他不当行为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4.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或者资格审查委员会组建的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内容和设定的资质条件确定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专业构成,不得抽取与项目不相关专业的评标专家,并在随机抽取过程中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和回避制度。

  5.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质疑阶段等问题处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下发整改通知单,责令其限期整改,推送至“吉林省建设信息网”不良行为专栏中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6.加大对围标串标等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出具保函、IP地址或者机器码雷同等行为作重点甄别,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涉嫌围标串标等行为及时查处,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推送至“吉林省建设信息网”不良行为专栏中并予以公示。

  (二)强化标后监管,加强合同跟踪管理。

  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管,将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紧密联系,确保工程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等全面受控。规范中标人的履约行为,投标人中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保证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到岗履职。项目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所更换人员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专职人员,且其资格不得低于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资格。被更换的施工项目的投标人(含入吉建筑业企业)的项目负责人1年内不得在全省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三)完善工作机制,妥善处理招标投标举报投诉。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格履行投诉处理程序,及时受理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信访案件,建立有效的处理方法和途径;对匿名举报并且未提供相关证据线索或者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四)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加大对市场主体信用联合惩戒。

  充分运用“信用+监管”手段,推进将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信用信息引入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活动各环节,加大信用信息在监管过程中的应用力度。加快建设招标投标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强化信用信息采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认定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良行为的,应及时准确记录,将认定结果推送至“吉林省建设信息网”不良行为专栏中并予以公示。

  三、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

  (一)完善招标代理机构企业人员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含入吉招标代理机构)在吉林省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应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采集录入的企业、人员、业绩等信息,对外统一公开,招标代理机构对其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鼓励成立项目组,采用项目负责人责任制。根据招标项目特点,项目组至少配备2名及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

  (二)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依法依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要建立完善的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强化自身管理,组织企业工作人员进行思想道德和业务培训,提高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为招标人提供优质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依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结合招标项目特点,客观合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严禁将投标保证金抵扣招标代理服务费和不按照委托合同中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一)加强评标专家动态监管,严格评标专家准入清出制度。

  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格认定通过的评标专家,不得作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评标专家,不得在吉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参加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评标活动。严格执行评标专家动态监管制度。对违反评标纪律、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不具备良好职业操守的评标专家,加大监管力度;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清出评标专家库,推送至“吉林省建设信息网”不良行为专栏中并予以公示。

  (二)加强评标专家日常监管,规范评标行为。

  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应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向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征求确定中标人的意见。禁止索要高价评标劳务报酬。评标专家打出畸高或者畸低的评分时,应在评标过程中当面说明原因并记入评标报告。评标专家应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探索执行评标专家的动态考核制度,实行“一标一评一记录”。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20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