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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自2008年9月16日起施行2023 年 10 月 1 日起废止)

吉建招[2008]8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评聘行为,加强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招投标 评标专家 办法 通知   

抄送:各设计院、施工企业、监理公司、造价咨询机构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8年9月16日印发

附件:

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评标行为,提高评标的质量和水平,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进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其他项目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省评标专家库建立后,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另行设置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 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库及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评标专家库建立后,本省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省评标专家库不能提供上述项目所需特殊专业评标专家的,应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从国家或省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五条 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或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熟悉工程评标业务,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保密意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国内外特殊专业人员和本行业内的知名专家,年龄不受限制);

(五)无经济犯罪或被取消评标资格记录。

第六条 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按要求填写主管部门印制的申请表,并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送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人员的申请表报送主管部门。

(四)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专家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考核,为合格者颁发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证书。

第七条 在职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均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上述人员离退休满3年后符合条件者,可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八条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就投标文件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

(三)对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五)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六)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评标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二)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离退休人员,且离退休时间不满五年;

(四)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五)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聘用的顾问;

(六)与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七)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应当在交易中心的封闭评标区内进行。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当即时抽取、即时通知、即时评标。

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通过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并打印出相应的名单,由主管部门和招标人委托的代表等签字确认。

抽取专家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和主管部门的见证下,立即通知专家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但暂不得告知专家拟评标工程的有关情况。抽取的专家到场后,由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和主管部门按名单核对其身份。

在抽取的专家全部到场及评标活动开始前,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离开封闭评标区。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另聘专家。

第十三条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制度。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业务能力、个人信用、参加评标和培训情况等。考核结果记入评标专家档案,作为评标专家续聘和奖罚的依据。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每届聘期2年,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其个人简历、证书编号及年检情况、评标次数、迟到和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培训及考核情况、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评标专家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库的组建、运行、管理和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库建立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将处罚决定录入吉林省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评标专家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因违法违规被取消资格的专家,今后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不得参与本省评标活动。

第十九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暂停其评标活动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三)一年中无故缺席评标一次,或三次迟到二十分钟以上,或因各种原因五次未能参加评标工作的;

(四)评标结论被主管部门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六)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的;

(八)不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的;

(九)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十)有其他违反评标纪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十一)业务能力有限,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十二)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评标工作不称职的;

(十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十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被取消资格的,由主管部门收回证书,清出评标专家库且今后不再录入,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可提前一个月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解聘申请,经同意后解聘。

评标专家更换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等应当及时通知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