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21-03-03 阅读次数:】
白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隔夜评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隔夜评标,是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工作不能在 1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间隔1个或多个晚间持续进行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 在全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并需要隔夜评标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单位、交易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对隔夜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需要隔夜评标的项目,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根据交易活动的实际情况,原则上在评标活动开始 5天前向交易中心提交隔夜评标申请(格式自拟)。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开标当日可根据项目投标情况,对不需要隔夜评标的,提出撤回隔夜评标申请。
第六条 评标活动应在交易中心提供的封闭评标区内进行。超过22:00未完成评标评审项目,招标人可以征求评委会意见,暂停评标活动,评标资料应当封存,评标人员集中进入指定地点进行休息。隔夜评标期间,招标人代表、监督人员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共同将评标室封闭,任何人员不得将项目开评标有关资料带离评标室。
第七条 项目单位、代理机构会同行政监督人员提前确定集中封闭住宿地点,检查住宿地点是否满足封闭条件,封闭期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规定对评标专家名单及专家联系方式、住宿地点等相关信息保密;
(二)参加隔夜评标的相关人员,在评标活动结束前,应服从统一安排,不得擅自离开;
(三)参加隔夜评标相关人员的通讯工具按规定统一存放,不允许取回已经缴存的通讯工具,直至评标活动全部结束。可以在监督部门陪同下通过电话告知家人无法返回的情况。
(四)再次进入评标室时,由招标人代表、监督人员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共同启封,并作好相关记录。
第八条 在隔夜评标活动中,有关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白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