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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管理暂行办法

白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隔夜评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隔夜评标,是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工作不能在 1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间隔1个或多个晚间持续进行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 在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并需要隔夜评标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单位、交易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对隔夜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需要隔夜评标的项目,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根据交易活动的实际情况,原则上在评标活动开始 5天前向交易中心提交隔夜评标申请(格式自拟)。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开标当日可根据项目投标情况,对不需要隔夜评标的,提出撤回隔夜评标申请。

 评标活动应在交易中心提供的封闭评标区内进行。超过22:00未完成评标评审项目,招标人可以征求评委会意见,暂停评标活动,评标资料应当封存,评标人员集中进入指定地点进行休息。隔夜评标期间,招标人代表、监督人员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共同将评标室封闭任何人员不得将项目开评标有关资料带离评标室

 项目单位、代理机构会同行政监督人员提前确定集中封闭住宿地点,检查住宿地点是否满足封闭条件,封闭期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规定对评标专家名单及专家联系方式、住宿地点等相关信息保密;

(二)参加隔夜评标的相关人员,在评标活动结束前,应服从统一安排,不得擅自离开;

(三)参加隔夜评标相关人员的通讯工具按规定统一存放,不允许取回已经缴存的通讯工具,直至评标活动全部结束。可以在监督部门陪同下通过电话告知家人无法返回的情况。

(四)再次进入评标室时,由招标人代表、监督人员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共同启封,并作好相关记录。

第八 在隔夜评标活动中,有关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白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2021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