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21-06-28 阅读次数:】
白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充分体现公开、公正、便民、诚信、规范、高效的办事原则,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结合白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来中心或电话咨询办理服务事项,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全面准确地告知服务对象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三条 告知方式
(一)书面告知。服务对象来现场办理依申请行使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使用书面告知方式。按照一次性告知内容,提供完整的办事指南。
(二)口头告知。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内容的意思表示有不明白的,应当当面向服务对象口头解释说明。
(三)公示告知。在中心网站、触摸屏及窗口服务指南公示依申请行使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资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办理人员,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示范文本及《一次性告知书》等,方便群众查阅。
第四条 告知要求
(一)办事群众到中心咨询有关服务事项时,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办理该事项所需的申报资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对于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事项,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手续和资料,并存档备案;电话咨询告知的,要做好一次性告知的电话记录;对不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事项,要主动指引服务对象到相关部门办理。
(二)办理服务事项过程中,应当一次性通过网上服务终端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退件、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以及不服上述决定提出申诉、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渠道。
(三)中心工作人员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部门、本行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服务事项出现调整或办理程序、申报材料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网站对社会公告。
第五条 责任追究
工作人员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两次以上往返,被服务对象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