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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科职责


第一条 组织和负责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重大和集中采购事务。

第二条 实施各项政府采购法规、政策。

第三条 根据财政部门审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条 对采购人提交的采购需求和要求进行审核,编制采购文件。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采购信息。

第五条 组织评委和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

第六条 负责向中标供应商或成交商签发《中标通知书》或《成交书》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第七条 协助相关部门处理质疑和投诉。

第八条 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程序等执行情况的管理及监督。

第九条 协助财务部办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

  第十条 负责政府采购项目文件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