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18-07-02 阅读次数:】
第一条 负责国有产权转让等交易工作;
第二条 负责与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相关交易活动的招标信息和中标公示的发布;
第三条 负责有关竞买人(竞拍人)报名或登记工作;
第四条 办理产权转让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相关事务;
第五条 负责相关交易活动的安排、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负责产权转让交易资料的收集归档;
第七条 负责制定产权交易工作规则、办事程序;
第八条 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