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18-07-02 阅读次数:】
第一条 贯彻执行有关国土资源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土资源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交易市场操作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二条 受主管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机构的委托,依法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采矿权出让的公开交易工作;为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活动提供配套服务。
第三条 依法受理单位、个人转让和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业务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采矿权转让等交易的申请。
第四条 负责收集、汇总和发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的交易和供需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有关交易政策和信息的咨询服务。